中国骨伤微创水针刀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:总则
第一条:本会的全称为:中国骨伤微创水针刀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会);
第二条: 本“学会”是从事骨伤疼痛新疗法、针刀、水针刀等各种中医微创疗法的科研、临床、教学等单位或个人组成的全球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组织。
第三条: 本“学会”的宗旨是:团结和加强国内外从事针刀、水针刀等各种中医微创疗法医师之间的沟通、交流、合作,提高医师的学术水平和诊疗技术水平,推动各流派学术的创新与发展,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更大贡献。
第二章:业务范围
第四条:“学会”的业务范围是:
1、开展各种形式的骨伤疼痛新疗法、针刀、水针刀、筋骨针法等中医微创技术学术活动,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交流活动;
2、编辑出版针刀、水针刀、筋骨针法等中医微创技术的医疗、科研、信息等期刊、图书和音像等;
3、开展水针刀及筋骨针法的教学工作,提高针刀医师整体的学术水平和临床诊疗水平;
4、组织专家协助政府卫生部门对中医微创技术的规范、发展战略、有关政策等进行论证;
5、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微创技术科研成果、学术论文等,培养、推荐、宣传优秀的中医微创技术人才;
6、开展与国际间中医微创技术学术的交流和合作并加强国际间的联系;
7、开发和推广针刀、水针刀、筋骨针法等新的科研成果并提供的相关咨询等;
第三章:学会委员
第五条:“学会”委员由国内外的团体委员、个人委员组成。
第六条: 委员条件: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,遵守本“学会”章程的相关规定。
第七条: 入会程序
一、申请入会者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供如下资料:
1 、团体委员
(1)提供所在国(地区)已注册并从事针刀、水针刀等中医微创技术的诊疗、科研和教育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团体(单位)证书复印件各二份。
(2)填写全体委员登记表(附每个委员的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4 张,学历、注册医师复印件各二份)。
(3)按规定一次性交纳委员费及委员注册费(含证书工本费)。
2 、个人委员
(1)申请个人委员需填写“入会申请表”(附每个委员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,学历、注册医师复印件各二份)。
(2)个人委员按规定一次性交纳委员费及委员注册费(含证书工本费)。
二、秘书处收到资料后,经审查合格报秘书长,由会长签批后,颁发委员证书,成为本会委员,然后将委员信息公布于“中华水针刀医学网”方便每位委员信息查询(网址www.shuizhendao.com)。
三、按照团体委员、个人委员、名誉委员,分别颁发:
1 、团体委员:颁发(团体委员证书和铜匾);
2 、个人委员:颁发(委员证书和铜匾);
第八条: 委员权利
委员可享有以下各项权利:
1、委员可享有规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委员代表大会的权利。
2、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3、享有对“学会”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4、 享有优先参加“学会”组织的学术交流大会、继续教育培训及其它活动。
5、享有将个人总结撰写的学术论文,有学会统一组织发表。
6、 委员与“学会”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,有优先得到“学会”提供的最新信息与技术资料。
7、 委员享有“学会”评定和授予学术资格、学术地位、荣誉、奖励的权利。
8、委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: 委员义务
一、遵守“学会”的章程,积极参加“学会”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“学会”交办的工作,执行学会的各项决议。
二、向“学会”反应情况,提出工作建议,报告工作情况并提供资料和信息。
三、维护“学会”声誉,为“学会”事业发展和人类健康事业无私奉献一切。
第十条: 委员退会须提出申请,由学会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,收回委员证,注销其委员资格。
第十一条: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将终止其委员资格。
1. 连续二年未参加“学会”活动的;
2. 不履行委员义务的;
3. 严重违反“学会”章程行为的,或有违背“学会”活动的;
4. 委员资格的终止须经“学会”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终止,并告知委员本人。
第四章:组织机构及理事会成员的产生
第十三条 :组织机构
一、学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委员、委员。
二、学会下设秘书处。
第十四条: 委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,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:委员代表大会
委员代表大会为学会最高权力机构,委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,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,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: 委员代表大会职责
1. 制定修改“学会”章程;
2. 审议学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3. 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;
4. 通过聘任名誉会长、专家学术委员会、理事会。
5. 审议需代表大会审议的其它事宜。
第十七条 :组织机构及理事会成员的产生
6. 常务理事、理事候选人由委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,票数超过半数方可当选;
7.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;
8. 副会长实行差额选举,票数超过半数始得当选;
9. 常务委员、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。
10.名誉会长、专家学术委员会,由常务理事会通过,由会长签聘。
第十八条: 学会及其常务理事会
一、学会:
1 、成员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委员、委员组成,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;
2 、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;
3 、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和“学会”重大决策。
二、常务理事会:
1 、常务理事会为委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,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;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;
2 、研究安排“学会”工作,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;
3 、补选空缺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委员;
4 、调整常务理事会成员结构,通过终止委员资格。
第十九条 :理事会成员须具备的条件:
一、理事会成员必须是“学会”的个人委员;
二、具有自愿为“学会”的发展积极工作和奉献精神;
三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工作,年龄在 70 周岁内;
四、在针刀、水针刀等中医微创诊疗技术上取得一定成绩的从业人员。
第五章:“学会”工作机制
一、“学会”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会长负责制;
二、在委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长全面主持日常工作,秘书长不在期间可由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
三、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。
四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“学会”理事会。本章程未尽事项,由理事会决定,下届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五、 “学会”的工作语言为中文。